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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89年3月
有某報記者問李嘉誠:「你究竟有沒有欠周知其錢?」
李嘉誠沒有正面回答問題?只是說:「我從來只有對人好,沒有對人不好。」
能相信嗎?
1989年9月
李嘉誠說:「不義而富且貴,於我如浮雲。」
俗云:「人生富貴如浮雲」其實如李嘉誠自己所說,早在1979年時已變成片片浮雲,一直飄浮至今,直至人生的終結。
李嘉誠100% 犯罪嫌疑犯的事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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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嘉誠於1979年7月3日游說我周知其以HK$ 81,000,000.00買入淺水灣道127號濱閣Bay Court 兩座大廈以後,於7月10日左右首次用四、五張周知其和一位姓鍾青年赤裸身體相互手淫的相片,勒索我周知其金錢 HK$ 2,200,000.00,用以行賄會德豐前董事總經理張玉良HK$ 1,368,000.00,匯豐銀行前官塘分行經理符德華HK$ 832,000.00,並威迫我周知其代符德華收付和代繳稅款。是嚴重觸犯刑事法律之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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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嘉誠於1979年10月13日左右,以同一件相片事件向我周知其勒索濱閣9B一層2,031呎已裝修完成的豪華住宅給其老婆莊月明女士居住,兼勒索要我降低樓價差額 $720,000.00,以及全層樓宇傢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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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嘉誠於1979年11月10日,以同一件相片事件為理由,再次勒索我周知其強迫購買價值$57,760,000.00一層位於九龍尖東半島中心8字全層寫字樓,又勒索我送出$3,000,000.00,折合美金US$ 600,000.00,以行賄加拿大帝國商業銀行三位洋人高級職員,每人US$ 200,000.00,以上三項在1987年經廉政公署調查屬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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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嘉誠於1981年10月31日,原是李嘉誠親自通知Bay Court賣買雙方和律師行於1980年9月4日簽署合約,卻無中生有硬賴其老婆莊月明女士尚未簽名取消與Byfield Ltd.,的臨時合約,突然在長實全體職工會宣佈Bay Court於1980年9月4日簽署無效。硬要勒索 Byfield Ltd., $25,000,000.00,先送我周知其$10,000,000.00,並限定於10月31日之前將這$10,000,000.00交到李嘉誠私人公司中,成為李嘉誠話送我周知其$10,000,000.00,但其實是他獨吞此$10,000,000.00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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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嘉誠親自盜竊我周知其得自紅磡商業中心A座的佣金$800,000.00,又利用兩間私人名義公司盜竊我周知其得自該商業中心佣金$1,000,000.00,又抵賴同一商業中心的佣金$2,000,000.00至今未付,已將近27年有餘了。
上述五項李嘉誠無一不觸犯香港刑事法律之嚴重罪行。兼直和盜賊無所分別,只是李嘉誠成為香港首富之有錢人之分別。

此照片攝於1979年初,本人於華人行RM:1105
辦公室中。頂層21樓為李嘉誠先生辦公室。
下圖圓圈兩座大廈是淺水灣道 127 號濱閣
Bay Court;攝於船頭的即本人周知其。

本人於一九七九年中購入時,正當48歲盛年,雄心壯志,很想有一翻作為。誰知李嘉誠先生的所作所為,全變成了泡影。

此信函所提內容和時間,即我一切不幸的開始


上圖是深水灣道79號李嘉誠住宅,據李太莊月明女士告訴我:該別墅用79萬元於1958年買入,作為她和夫婿李嘉誠的結婚禮物。

李嘉誠的私人支票,二十萬元是作為我為他兩個兒子房間裝修費,十五萬元是他家中餐台椅和他兩個兒子房間的傢俱費
上述英文信件,是當年李太寫給我的信件之一。
當時,因為我於16.3.1981晚八時許,我被一幫匪徒(十多人)帶槍和進入我住所濱閣12C打劫,匪徒一直逗留至次日中午,由我銀行戶口提款四十萬元之後離開。因為濱閣僅只有李太和我兩家為中國人。所以我鬆綁後,第一件事便是關心李太是否無恙,知道李太平安後,我始暫時搬離濱閣,並請李太暫時不要到濱閣9B居住,待我設置24小時守衛後,再請其入住。當時李嘉誠先生夫婦除電話外,李嘉誠先生更向我表示願在其可能範圍內為我做任何事,李太則更修函向我慰問和致意。
如今、李嘉誠先生卻逼到我撩倒漂泊二十餘年,雖然一再懇求其付回給我一點屬於我自己的金錢,以及請他遵守有關和富中心第17座對我之承諾。皆枉然。反而報警告我“恐嚇勒索”和“惡意譭謗”。何其惡心!
我家住宅濱閣12C被匪徒帶槍入屋綁劫後,李嘉誠太太莊月明女士寫給我的慰問信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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